漏报事故、立案查处,珠海市人民医院综合楼项目6·24事故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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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5日,本报从珠海市香洲区政府获悉,珠海市人民医院北二区科研综合楼项目6·24高处坠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6月24日,在珠海市人民医院北二区科研综合楼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名工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高处坠落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为珠海华发城市之心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建泰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专业分包单位为江苏博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3年6月24日7时50分,博方公司精装水电班组到珠海市人民医院北二区科研综合楼项目上班,班组长王某组织班前会,安排黎某林、黄某奋两人一组负责二楼厨房区域的墙面 电气管线开槽作业。黎某林负责划线定位,黄某奋负责使用冲 击钻打槽。在较高的位置施工时,黄某奋将人字梯平行墙面放置,站在人字梯上侧身对着墙面使用冲击钻,黎某林在地面扶着梯子。

14时10分左右,黎某林去工地二楼仓库拿记号笔,告知黄某奋先休息一会,等回来再继续开槽。黄某奋未停止作业,一个人站在人字梯约1.5米高的位置使用冲击钻开槽,受冲击钻和墙体碰撞的反作用力影响,人字梯摇晃后向外侧倾倒,黄某奋也随人字梯一起摔倒在地上,冲击钻和安全帽落在一旁。14时20分左右,黎某林从仓库回到作业位置,看见黄某奋倒在地上,身上和地面有血迹,就将情况向工地仓库管理人员于某良报告。于某良到现场查看情况后,于14时25分通过电话报王某。王某到项目部办公室向项目安全员刘某才报告,项目经理吴某柱和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在办公室也听到了情况报告。随后,刘某才和王某一起赶到事发现场了解情况。王某于15时05分拨打了 120,15时15分左右,急救人员到场,将黄某奋送往珠海市人民医院救治。

根据《珠海市人民医院急诊病历》,黄某奋受伤情况为:1.多发伤,2.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3.脊柱骨折,4.桡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只由王某报告了120,建泰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将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存在事故漏报情况。黄某奋家属到珠海市人民医院后,于20时56分拨打了110反映情况。香洲公安分局东风派出所了解情况后,于22时24分将情况告知狮山街道办事处。23时03分,香洲区总值班室将情况告知区应急管理局;23时15分,狮山街道办事处将情况报告区应急管理局。6月25日0时03分,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将情况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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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黄某奋安全意识不足,作业不规范,在工友明确提醒暂停作业、无人扶人字梯的情况下自行作业,将人字梯平行墙面放置,其站在人字梯上侧身对着墙面使用冲击钻开槽,受冲击钻开槽作业反作用力影响,导致人字梯侧向受力进而倾倒,其本人也一并摔倒。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博方公司针对人字梯操作的培训不到位,在班组(第三级) 安全教育中,对涉及梯子作业的安全培训过于简单,培训内容未全面包含《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12142-2007) 的使用要求内容,尤其是缺失了避免侧向承载的安全要求,导致黄某奋未能完全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措施。

调查组认为,吴某柱,建泰公司珠海市人民医院北二区科研综合楼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事故发生后,因过失未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属于漏报,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文|中国基建报 刘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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